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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5)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韩*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费县朱田镇新河村的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两次被费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韩*再次在其家中从事诊疗活动时被费县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姬*、殷*、王*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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