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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涡阳县义门镇苔乡路“赵**诊所”内对外从事诊疗活动,被涡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1月8日、2011年1月22日、2014年6月16日作出三次行政处罚。2015年8月7日,被告人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涡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材料,证人程**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具有自首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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