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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年以来擅自在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自家住房内开设“笑口常开”牙科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后平顶**卫生局在执行检查中发现周某某非法执业,于2012年1月5日和2014年12月5日先后两次对周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一切非法诊疗活动,但周某某停业一段时间后又继续营业。2015年7月27日,湛河**监督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在其诊所内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周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没有恶劣的情节及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本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年事已高,且患有严重疾病,请法院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年以来擅自在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自家住房内开设“笑口常开”牙科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后平顶**卫生局在执行检查中发现周某某非法执业,于2012年1月5日和2014年12月5日先后两次对周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一切非法诊疗活动,但周某某停业一段时间后又继续营业。2015年7月27日,湛河**监督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在其诊所内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平顶**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平顶**卫生局行政执法案卷三册、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周某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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