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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某某镇某某厂对面开设一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汝**生局先后于2013年7月3日、2014年4月22日对王*进行行政处罚,后王*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汝**生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汝**生局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处方单等书证;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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