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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春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以来在临沂市罗庄区傅庄办事处大河湾村开设张*中医副科门诊非法行医。临沂**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6月8日、2014年3月28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执业活动,被告人张新春为非法牟利仍继续非法行医直至2015年4月8日再次被查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罗)非法行医罪移字(2015)00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人员及场所执业情况说明、关于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罗**罚(2013)0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罗**罚(2014)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处方照片,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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