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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甲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谢*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定远县炉桥镇年家岗街道府前路自家门面房内擅自开设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并于2011年5月12日、2014年3月11日先后两次被定远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谢*甲在其诊所接诊过程中被定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张*、谢*乙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且在两次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涉案扣押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由定远县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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