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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昌*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原计划生育指导站、花园路原加油站附近租房开设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被告人昌*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3年7月28日、2004年9月24日被全椒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昌*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全椒县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无医师执业资质及执业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焦*、鲁*、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昌*刑事责任。被告人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昌*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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