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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湛河区自己家中开办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后平顶**卫生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李**非法执业,于2012年1月5日和2012年10月17日先后两次对李**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一切非法诊疗活动,但李**停业一段时间后又继续营业。2015年7月27日湛河区卫生局监督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李**未取得执业许可仍在其诊所内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湛河区北渡镇梁李村自己家中开办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后平顶**卫生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李**非法执业,于2012年1月5日和2012年10月17日先后两次对李**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一切非法诊疗活动,但李**停业一段时间后又继续营业。2015年7月27日湛河区卫生局监督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李**未取得执业许可仍在其诊所内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药品一箱、血压计和听诊器各一个;李**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社区服务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平顶**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及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李**助理医师资格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李某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2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一箱、血压计、听诊器各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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