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3)第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