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6日、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22日下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至本区青村镇湾张村褚家416号,为刘某某诊断、输液等,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2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截屏,上海市奉**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