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于2012年10月22日及2014年7月29日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其后被告人赵某某仍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马桥241号106室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私人诊所内为他人实施诊疗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青**育委员会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立案报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