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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方*在无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金丰村委金家塘55号其家中开设无名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2014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方*为靳*治疗时,采用肌肉注射的方式为靳*注射了2支1克的头孢拉定,靳*出现过敏症状,为缓解其过敏症状,被告人方*又为其注射了1支扑尔敏(马来酸氯**注射液),但过敏症状未能缓解。被告人方*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赶至金丰村委联系村委工作人员金*甲等人帮忙,金*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又拨打110报警,但被害人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靳*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方*赔偿了被害人靳*亲属人民币26.8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金**、周*、丁*、张*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违反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方*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村基层组织报告,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方*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医疗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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