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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组织卖血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史五大、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有偿献血信息,招揽卖血者,欲从中牟利。

2015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带领通过上述方法招募的姜某某等多人至本市田林路XXX号XX园区内出卖血液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就现已查明部分,被告人郑某某共组织六人出卖血液。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未在本案中获利,建议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陶*、姜某某、吴某某、李**、房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屏、献血记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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