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抢劫、抢夺罪脱逃罪、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0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阿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犯抢劫、抢夺罪脱逃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2003年1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新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08)阿中刑减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的刑罚减去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0)阿中刑减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的刑罚减去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的刑罚减去一年九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13000元不变,余刑至2018年8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沙*监狱以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金**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年5月2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24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1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1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两次;2014年4月15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9月25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1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4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上次监区长会议时间是2013年7月25日,本次监区长会议时间是2015年6月1日。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处罚金13000元。余刑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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