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1年12月7日,甘肃省**民法院作出(2011)庆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甘肃**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甘**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记功奖励二次,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35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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