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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字(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手持景洪市天城超市旁的体育彩票店被盗的彩票到多个彩票点进行兑奖,当被告人到大曼么中国福利彩票站点进行兑奖时,被销售员识破后通知被盗彩票点店主赵*,经失主报案,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未兑奖的彩票品种21种(即中国红20元面值、宝石之王30元面值、绿翡翠10元面值、金玉满堂30元面值、点石成金20元面值、四季来财20元面值、富贵多多30元面值、红宝石10元面值、黑旋风20元面值、十倍幸运10元面值、LOVE5元面值、中国红10元面值、步步高5元面值、精彩奇妙5元面值、财富之门10元面值、三重钻石10元面值、招财进宝20元面值、璀璨钻石10元面值、三羊开泰(红、蓝、紫)10元面值、财富金字塔、中国红5元面值)。

经云南**管理中心西双版纳销售管理部工作人员使用编号为532801082的体育彩票兑奖设备对查获的彩票进行扫描兑奖,兑奖情况为:当日所兑彩票品种全部为“顶呱刮”即开型体育彩票,中奖彩票共计295张,中奖金额合计52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王**、李*的证言;云南**管理中心西双版纳销售管理部出具的证明、销售网点财务明细-兑奖、零售商验证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领条、发还清单;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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