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白文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元**治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3日作出(1994)元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文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1993年11月18日起至2002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1994年3月7日被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脱逃,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玉红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文金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罪余刑七年零七个月零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后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31日、2014年4月22日裁定对罪犯白文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现执行机关云**溪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白文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文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文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文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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