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2年4月28日,云南**民法院作出(2012)宾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苏*雄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一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6日止。

请求情况

云**理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云**理监狱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截止2015年8月份考核累计分余分为73.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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