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于2008年2月22日从贵州省瓮安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因脱逃罪,经瓮安县人民法院加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2012年经本院减刑8个月,2014年3月27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