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犯受贿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00元(已执行),违法所得4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退清了全部赃款;再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系数罪,但鉴于其积极退清犯罪所得赃款及履行了罚金刑,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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