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郭**犯脱逃罪,原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犯脱逃罪,原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6月6日、2014年7月23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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