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脱逃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民法院于1983年9月20日作出会法刑(83)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苏**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人民法院于1983年10月15日作出法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民法院于1985年11月28日以(85)川法刑一减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1985年11月28日至2002年11月27日止。四川省甘**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甘中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相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8日止。四川省阿**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阿**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8日止;成都**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2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8日止;成都**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成刑执字第6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8日止;成都**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以(2014)成刑执字第26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00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