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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罪犯王**因抢劫罪于1993年9月21日被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5月9日因犯脱逃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31日因抢劫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2008年9月12日,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忠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3月9日、2013年7月25日、2014年8月29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累犯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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