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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抢劫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大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9日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以(2007)大刑初字第54号判决,以被告人黄大新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成刑执字第46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成刑执字第3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成刑执字第60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西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3分。另查明,罪犯黄**被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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