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强奸罪、脱逃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12月30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6月27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累计减刑一次,共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1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止,共考核16个月,计分考核100.9分,累计表扬数5个(其中综合表扬5个)。

另查明,罪犯张**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该犯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偏大,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0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九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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