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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口**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钟**控诉原审被告人黄*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49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钟**对黄*坚的起诉。宣判后,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黄**在判决生效后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判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驳回钟**对黄**的起诉正确。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刑初字第491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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