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仁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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