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匡**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6)耒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匡*荣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余刑十二年九个月零十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七月和二○一三年一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匡**在服刑期间曾经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部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匡**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匡**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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