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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犯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广**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0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三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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