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6)耒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想想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余刑九年五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想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想想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