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想想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6)耒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想想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余刑九年五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想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想想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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