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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8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盗窃罪、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0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于2013年4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向本院提交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改,服从民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13年4季度记功、2014年2季度表扬、2014年3季度表扬、2014年4季度表扬、2015年2季度记功,减刑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我院张贴的减刑裁前公示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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