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及辩护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因与原告覃**、李*甲、韦**、罗*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3年9月22日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归还四原告借款27万元。判决后,黄*从2013年10月起伪造其女儿黄*在合**某集团的收入情况,将其本人在杨*综合门诊部的工资变更到其女儿黄*名下,判决生效后仍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黄*从2013年9月份开始至2014年6月份的月工资收入均在6000元以上。2014年7月21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向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黄*限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黄*同意将其所居住的房子出售或拍卖以履行法院判决,但其在有部分履行能力时,隐藏、转移工资收入,拒不执行判决,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处置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一本通交易明细、账户信息表、工资明细表、任职通知、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问话笔录、辞职材料、户籍证明,证人杨*、许*、韦*甲、韦*乙、钟*证言,被告人黄*供述,住宅用地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以规避执行为目的,在其负有偿还责任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故意将自己的工资收入转入他人账户,导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黄*上诉提出及辩护人辩称,黄*认罪悔罪,且积极履行了义务,请求免除刑事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4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上诉人黄*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归还覃某甲、李*甲、韦**、罗**借款本金共计27万元。判决生效后,黄*未履行还款义务。覃某甲、李*甲于2014年2月27日,韦**、罗**于2014年4月8日向合**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21日,合**民法院向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经查,黄*指使他人,从2013年10月起将其在合山市杨*综合门诊部的工资姓名变更为其女儿黄*的姓名。2013年9月—12月,黄*的实际工资收入月均在6000元以上;2014年1月—6月,黄*的实际工资收入月均在7800元以上。

2015年1月9日,黄*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合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1月14日,黄*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黄*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黄*不服,上诉称其没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工资等违法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后表示认罪,并积极筹款16.5万元交到合山市人民法院账户。此前2015年9月,黄*的房子被拍卖得款1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关于对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立案处置的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6日,合**民法院在执行韦*乙与江**、黄*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查明黄*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决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合山市公安局立案查处。2015年1月9日,合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合山市杨*综合门诊部2013年、2014年黄*工资明细表。证实黄*2013年1月实发工资为2109元,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实发工资均在6035.3元以上,2014年1月至6月实发工资均在7830.1元以上。

(3)任职通知。证实2013年9月28日,黄*挂职任合山市外婆家快捷宾馆总经理助理,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

(4)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9月22日,江**、黄*因欠款不还,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偿还覃某甲借款4万元、李*甲借款2万元、韦*乙借款11万元、罗**借款10万元。黄*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5)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证实2014年7月21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向黄*送达执行通知书,令黄*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裁定拍卖其位于合山市**公司楼房4栋2单元5号房产。

(6)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7月21日,黄*被合**民法院要求其申报财产时表示,其已辞职,无履行能力,愿将其位于合山**总公司4栋2单元5号一套住房出售或拍卖以偿还债务。后其以该住房是其与女儿的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合山市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合**民法院认为黄*的住房面积93平方米已经超出其生活必需,为黄*在合山市里兰租了一套房子。黄*则要求安排廉租房居住。

(7)合山市杨*综合门诊部文件。证实黄*于2014年4月30日自动辞职,并被免去合山市杨*综合门诊部院长职务及党支部书记职务。

(8)户籍证明。证实黄*出生于1965年7月17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合山市杨*综合门诊部证明、事故交易查询单。证实合山市杨*综合门诊的员工工资由中国建**限公司合山支行代发,黄*的工资账号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无挂失补办情况。

(1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黄*的中**银行卡、中**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自2013年7月23日至今与杨*、黄*的账户无资金来往,上述账户均无存款。

(11)证明。证实合山市人民法院拍卖黄*房子得款13.5万元,黄凯代黄*转入法院账户16.5万元。

2.证人证言

(1)杨*证实,他是杨*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黄*是他中专同学,2010年任杨*医院院长,于2014年4月底辞职。黄*是黄*的女儿,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在杨*集团的外婆家宾馆上班。

(2)许*证实,她是杨*综合门诊分管财务的副总。黄*是门诊部的院长,黄*是他的女儿。员工的工资是由单位人事科制作报表,后由董事长杨*签字,再由财务科制作转交银行代发。黄*的工资由银行转发到他账上。2013年10、11、12月期间,在高层工资明细表上黄*的签字是黄*代签的。黄*的工资卡没出现问题,她不清楚为何将黄*在工资明细表上名字改成黄*的名字以发放工资。

(3)韦*甲证实,她是合山市杨*综合门诊部人事处处长。她负责制作职工工资明细表,由财务处将工资表交由董事长杨*签发后再交银行代发。2013年10月开始,财务处的人通知人事处称,黄*的工资卡出现问题,今后黄*的工资将发放到黄*女儿黄*的银行卡中。人事处便将黄*的工资明细表职工姓名栏由“黄*”改为其女儿“黄*”。黄*是合山市杨*综合门诊部下属的合山市“外婆家”宾馆的挂职职工,在挂职、实习期间无工资领取。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供述,2013年9月,他妻子江**因债务问题,被起诉至合山市人民法院,他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为逃避责任,他让财务科和人事科将其工资打进他女儿黄*的银行卡,2013年10、11、12月的工资是他亲自到财务科领取的。

4.鉴定意见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证实广西正**估有限公司依法对黄*位于合山市**局总公司4栋2单元5号住宅进行评估,该处房产市场价值16763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黄*积极筹款履行义务、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鉴于上诉人黄*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5)合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上诉人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