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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诉被告单位海南中**限公司及被告人洪**、胡**、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奚**诉被告单位海南中**限公司及被告人洪**、胡**、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自诉人奚**的起诉。自诉人奚**不服,提出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追究被告单位海南中**限公司及被告人洪**、胡**、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自诉人奚**控告被告单位海南中**限公司及被告人洪**、胡**、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自诉人提起自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故而驳回自诉人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属于公诉案件,自诉人奚**提出自诉至少需证明其所自诉的案件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原裁定认定上诉人奚**提起自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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