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民法院于1983年10月23日作出(83)法刑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流氓团伙、轮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3日作出(87)川法刑一减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1993年9月27日,四川**民法院作出(1993)西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5月16日,四川**民法院作出(2005)西昌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

请求情况

四**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韩*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16.9分。期间,获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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