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秧刘住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秧刘**脱逃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9月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裁定将罪犯秧刘*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4年7月16日裁定对罪犯秧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溪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秧刘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秧刘**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秧*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秧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0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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