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保山县人民法院于1983年10月8日作出保法(83)刑字第193刑事判决,以贩卖鸦片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逃脱,被云南省元**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以(2012)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残刑五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合并,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现执行机关云**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自被加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