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钊利云假释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12日,云南**民法院作出(2014)宾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钊利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

请求情况

2015年10月10日,云**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云**理监狱认为,罪犯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钊利云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二次,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钊利云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钊利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