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脱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藏**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以(2000)藏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脱逃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西藏**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藏刑二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减为无期徒刑。

西藏**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藏刑二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拉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9)拉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罗*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一审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西**区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九个月。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的罪犯被判处的生效判决书、交付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积分考核等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准予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