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卓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1992年7月22日,陕西**民法院作出(1992)长法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卓虎犯抢劫、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21日,延安**民法院作出(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残刑九年十一个月二十八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次交付执行。2006年5月25日经陕西**民法院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2日,渭南**民法院作出(2007)渭中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完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次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5日经陕西**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渭**狱于2015年6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白卓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卓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白卓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30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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