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屈*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国泰工业园内等地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于2007年8月20日、2009年6月5日两次被常州**卫生局罚款人民币4000元、60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屈*再次在武进区湖塘镇城中花园其开办的无名诊所内为患者石*进行治疗时被武**生局当场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许*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现场照片、常州**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屈*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屈*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