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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头村横坝某号旁*租房内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李*在该诊所内为患者诊疗时被杭州**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被告人李*曾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15日两次被行政处罚各5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被告人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行医的行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戴*、吕*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据,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单,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罚款收据复印件,证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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