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诉陈**合同诈骗罪一案

案件描述

上海**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50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汇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提出(2015)沪司狱南减字第47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同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汇监狱代表朱*、薛**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代理检察员周**,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陈**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等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牛皮癣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答辩情况

罪犯陈**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自入监服刑以来,经教育,对自己所犯罪犯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认识到:“我的犯罪危害是巨大的,给被害人带来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表示:“我认罪服法,永不翻案”。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发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劳动任务。退缴赃款人民币七万元,主动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为此,受到执行机关3次表扬和1次记功等奖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罪犯陈**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陈**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并退缴和履行了部分赃款和罚金,有一定的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上**汇监狱对罪犯陈**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条例法定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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