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诉陈**票据诈骗罪一案

案件描述

崇**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提出(2015)沪司狱白减字第27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至1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并于同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代表沈**、高飞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陈**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陈**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陈**适用减刑。

答辩情况

罪犯陈**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为此,先后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表扬和三次记功的奖励。服刑期间,该犯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陈**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陈**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六次、记功三次的奖励。庭审中,罪犯陈**就尚未履行的附加财产刑和未能退缴的违法所得,表示将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积极履行和退缴。综合罪犯陈**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对罪犯陈**的减刑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陈**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