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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检察员张某某、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及辩护人姜广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赖*谎称其能帮黄*做股票基金等投资获取回报,通过网邮发送投资协议的方式,先后四次骗取黄*钱款,共计人民币315,000元,后于案发后退还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赖*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宁波**管理局证明函,相关电子邮件、短信息、转帐凭证、中**银行明细对账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能作部分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赖*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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