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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顾*乙虚构已从浙江**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得“塘湾10组200-1号1幢101室”土地的事实,与乐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签订了该土地的转租协议,以预收租金的名义从乐、陈*各骗得人民币4万元。2014年底,被告人顾*乙归还乐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顾*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乙的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乐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顾*的证言,相关土地租赁合同、收条,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顾*乙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予以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顾**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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