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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上海A农**理有限公司副场长期间,利用协助管理上海A农副产品市场(以下简称“A市场”)的职务便利,在水果摊位租赁权竞标及租赁费用确定等环节,为水果摊位经营人员闻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闻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

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张某某、闻某某、党*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A市场工资及奖金汇总,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l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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