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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金义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罪犯赵*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4日作出(2010)金义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赵*的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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