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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非法经营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凤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于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间,在厦门、同安等地,非法设置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点,并通过手机向王*丙、王*丁等彩民非法销售“六合彩”金额人民币59460元。

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并扣押到记录有“六合彩”账单的纸张等书证。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王**提供村委会帮教证明,并预缴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王*乙、王*丙、王*丁、陈**、博*、杨*、王*戊、王*己、陈*乙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到案经过,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相片,安溪县公安局工作说明,罚没票据,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多次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归案后,被告人王*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甲的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又符合缓刑规定,为此,对被告人王*甲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国家市场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王*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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