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2010)云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缓刑一年部分的判决,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5日入监。在服刑过程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17.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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