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较少,余刑较长,不符合减余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